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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利刃出鞘!大江东通报环境违法十五大典型案例
去年中旬以来,大江东以提升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污染物治理的攻坚战向纵深推进;“铁拳”、“剿劣护水”、“蓝天保卫”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场场直击环保违法要害,震慑违法企业和个人,足以显示大江东誓以环保整治倒逼转型,以绿水青山提升老百姓幸福感的决心。
然而,这其中却有不少个人和企业罔顾法律,以一己之私给环境带来了“伤害”。
近日,大江东环保部门对2017年6月份至 2018年4月份的十五大典型予以通报,希望我们大家以此为戒,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严守法律底线,知行合一,守护大江东人共同的碧水蓝天。
环保部门查处了位于围垦十一工段蜀山街道垦种的小型作坊私设暗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作坊主要是做塑料粒子加工。作坊经营人为陈勇。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其将用于清洗废农用膜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车间东侧无防渗措施的池塘。经检测,东侧池塘废水COD 浓度为21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一级排放标准(COD:100mg/L)1 倍以上。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发现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立即对相关生产设备做了强制异地扣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7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该案为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大江东对相关涉案生产设备实施强制异地扣押的第一案。
2018年1月8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农元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企业主要从事生猪养殖。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企业总排口进行了采样送检,经检测,总排口总磷浓度为98.8mg/L,超过《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明确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涉事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并于2018年1月1日施行后,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金额由排污费的2-5倍改成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这对涉水超标排放行为,起到了极大震慑作用。
2017年6月15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天元农业有限公司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公司主要是做生猪养殖。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站污泥委托处置协议,但协议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后该公司未重新签订协议,为应付检查人员检查,该公司私自将原协议日期改为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月11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浙江中海印染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公司主要从事印染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中纬车间定型机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送检。经检测,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平均浓度为76.9mg/m3,超过《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中表1 规定的新建企业VOCs排放限值(40mg/m3)。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涉事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
杭州青松印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
2017年10 月26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青松印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公司主要从事印染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平缸车间满溢至地面的废水及车间内生产设备产生的蒸汽导致厂区西门异味较重,检查人员立即对厂界西侧进行监测,臭气浓度27,超过《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厂界臭气浓度20,无量纲)。检查同时发现该公司定型车间一楼一台定型机前端风机因损坏已拆除,后端风机因跳闸未运行,定型机产生废气无法正常收集,导致车间内烟雾弥漫,并通过窗口直排外环境。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 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8年3月22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浙江钱浪涂料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公司主要从事涂料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但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开启,导致废气未经废气处理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针对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责令该涉事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11月7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冷拉型钢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公司主要从事型钢生产。案发当天,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盘圆酸洗车间酸雾吸收装置风机和喷淋泵未开启,其中喷淋泵已损坏,导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涉事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8年4月,经多次现场调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水丰养殖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公司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经查明该公司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时处理能力就不能匹配生产现状,后期又因工作人员流失,污水处理设施缺乏管理,厌氧池搅拌器、加药装置等长期不正常运行,产生的污水无法达标,于是使用暗管将地下水混入废水稀释的手法来瞒天过海,但因稀释导致排放量增大,只能稀释排放部分废水,剩余部分通过排入厂内一无防渗措施的渗坑进行渗排。经检测,渗坑内原水水样COD 浓度为1880mg/L、氨氮浓度为265mg/L、总磷浓度为94.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COD100mg/L、氨氮15mg/L、总磷0.5mg/L)18倍、18倍和188倍。处理设施实际出水COD345mg/L,氨氮166mg/L,超过《工业公司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标准(氨氮35mg/L)。经稀释后,排水COD 浓度约为稀释前排水的21%,氨氮浓度约为稀释前排水的28%。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涉事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1.5 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杭州恩沛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一案
2017年6月3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恩沛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企业主要从事石材加工。2017年6月2日晚执法人员在南横河永王牧场附近发现两处倾倒的灰白色固体泥浆,经调查为当事人在不了解第三人有无固体废物处理资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委托第三人转运后第三人将泥浆倾倒于倾倒点造成污染。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7万元。
该案明确了企业对自身所产生固体废物的全流程处置负主体责任,随意委托处置废物造成污染的,产生单位必须负责。
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在禁燃区内未按规定停用燃用高污染燃料、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
2017年8月2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誉煌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多项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公司主要从事五金加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加工车间东面一过道内有一翻铜车间正在使用,但未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该公司在禁燃区使用焦炭这一高污染燃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焦炭燃烧废气未配套处理设施,废气通过装在墙体上的两个排风扇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厂区一集水井内的水质浑浊带有油污,经调查为企业将部分废机油混入集水井。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涉事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罚款27 万元,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杭州樱迪电器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一案
2017年8月13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樱迪电器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采取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基本案情:该企业主要从事电泳生产。案发当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管道将清洗废水伸出厂房外,经厂区南面地面流淌入西侧河道;同时检查发现该公司电泳烘干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逸散通过敞开的车间窗户排放至外环境。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17年5月27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天海饲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公司主要是做虾饲料生产。案发当天,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对排气筒出口进行了采样送检,经检测,臭气浓度为7413、7413、4169,均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 规定的排放标准(15 米排气筒高度臭气浓度限值:2000)。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3.5万元。
2017年7月18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滨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企业主要从事餐厨垃圾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7年1月左右建成并投入生产,但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并罚款人民币60万元。
2017年8月15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萧山建材厂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企业主要是做建材生产。案发当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卸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料库顶部窗户未关严,操作人员卸料过程中也未按规程操作,料卸完毕气泵仍开启导致部分水泥粉尘从窗户中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针对该公司未采取密闭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责令该涉事企业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
杭州龙耀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法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一案
2017年8月16日,环保部门查处了杭州龙耀电力配件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违法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的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该企业主要进行电力设备、幕墙配件热镀锌加工生产。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3条热镀锌生产线未经环评审批。同时还发现在生产过程中,车间门窗破损,不能密闭,导致车间内酸雾经窗户无组织排放。
查处情况: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对该涉事企业下达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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